(2014)嘉盐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关键与周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键,周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盐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关键。委托代理人:关混常。被告:周国飞。原告关键为与被告周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判,并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混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同年8月7日止。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自借款发生后,归还了借款本金15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2850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国飞归还原告关键借款285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关键负担27元,被告周国飞负担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晓炯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人民陪审员 王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