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池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银,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亮,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卿立明,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自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光华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嘉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