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钰翔与被执行人彭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信诚和商贸有限公司,彭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信诚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乔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乾根,曾用名彭乐君,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9)双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信诚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乾根、江小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双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