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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2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庆林与吴正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庆林,吴正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724-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林。被执行人:吴正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正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吴正培交纳执行款475600元及利息;二、交纳案件诉讼费4406.5元、申请执行费70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宕顶村227号房屋系被执行人吴正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正培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宕顶村227号房屋(与执行标的相应价值的财产部分)。二、限被执行人吴正培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房屋。三、被执行人吴正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正培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吴正培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正培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