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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与富阳市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富阳市永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70号原告: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帆。委托代理人:倪春方、夏小龙。被告:富阳市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义。原告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诉被告富阳市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公司起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国网公司与被告永利公司订立《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但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8月份、9月份电费,总计10395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电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电费,其未支付之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电费10395元(8月份9450元,3月份945元),并支付至2014年12月25日止的违约金2477.79元(各自当月应缴费日25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及自2014年12月25日起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当年欠费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跨年欠费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国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用以证明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之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应于每月25日前向供方缴纳全部电费,不按期交纳电费的,当年欠费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跨年欠费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2、电费复核单据2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电,被告未能按期交纳2014年8月份电费9450元、3月份电费945元的事实。被告永利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国网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永利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1日原告国网公司与被告永利公司订立《高压供用电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应于每月25日前向供方缴纳全部电费,不按期交纳电费的,当年欠费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跨年欠费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合同订立后,国网公司按约向永利公司供应电力,但永利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国网公司2014年8月份电费9450元、3月份电费945元。经国网公司催讨,永利公司仍未支付。本院认为:国网公司系富阳市供电局变更名称后的主体,两者主体同一。国网公司与永利公司订立《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国网公司按约向永利公司供应电力后,永利公司亦应按约缴纳电费,其逾期未交,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永利公司未缴纳2014年8月份电费9450元、9月份电费945元,合计10395元事实清楚,因此对国网公司要求永利公司支付该数额电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依合同约定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计算正确,至2014年12月25日止的违约金2477.79元,其后仍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因此对国网公司违约金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永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阳市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电费103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富阳市永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至2014年12月25日的违约金2477.79元,及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当年欠费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跨年欠费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富阳市永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晶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