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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028号原告付某被告高某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晓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1日和2015年4月22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被告高某在原告处借款75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故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此欠款本息。被告高某辩称,其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且存在共同经营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欠据二份,欲证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5000元,2014年6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此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称其中载明欠款数额为50000元的欠据不属实。另一份载明欠款数额为25000元的欠款属实。经审查载明2014年6月10日的欠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此借款还款时间尚未届至,此份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故对此份证据材料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另一份证据材料具有独立证明效力无瑕疵。故对载明2014年1月28日的一份欠据所载明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机动车驾驶证一份。此份证据材料载明张晓平为机动车所有权人。3、王某的出庭证言,此证据材料载明2014年3月原、被告向韩某借款20000元,原告做为保证人,若被告未还款则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将机动车抵押给原告的事实。以上2-3份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对第二份证据材料无异议。原、被告均对第三份证据材料有异议。经审查第二份证据材料具有独立证明效力无瑕疵,故对此份证据材料所载明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由于原、被告均对第三份证据材料有异议,此份证据材料无独立证据效力,故对此份证据材料本院不予认定。4、结婚证二份、离婚证二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原、被告尚无夫妻关系。此份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此组证据材料无瑕疵。故对此组证据材料所载明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可以确认的事实为:2014年1月28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合同。按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5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还款期限为2014年年底。原告按该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原、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1日登记离婚。原、被告又于2014年7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21日登记离婚。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归还此借款本息,原、被告因此借款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被告达成合意时成立,自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时生效。生效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依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按该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履行了合同对其确定的义务,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由于原、被告未约定被告逾期还款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应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预期付款的违约金。另原、被告所约定借款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和利息款7500元(自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本息合计32500元。及自2015年4月29日起以2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2%计息至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款。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675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敬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