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南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南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南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南江县翔鸽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9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南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第三人南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裴超。第三人南江县翔鸽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侯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南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受理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 正审判员 罗建设审判员 王秀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