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调确字第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建文、李圣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文,李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74号申请人:杨建文。申请人:李圣金。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建文、李圣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建文、李圣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杨建文赔偿申请人李圣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000.00元,2015年5月18日付清。二、申请人杨建文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李圣金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杨建文。三、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民事赔偿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