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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计金钟与曹俊福、陈斌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金钟,曹俊福,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计金钟。被执行人:曹俊福。被执行人:陈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金钟与被执行人曹俊福、陈斌定作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2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43261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2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