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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陆坚松等诉上海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坚松,林霞,上海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坚松。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霞。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辉,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坚松、林霞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坚松、林霞以与被上诉人上海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坚松、林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坚松、林霞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元,由上诉人陆坚松、林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