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有命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7月23日经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7月23日经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5月29日经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5月29日经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大约六、七年前,被告人杨某某在太原市打工时遇到一名叫“某某”的女子(真实姓名不详,精神不正常),后将其带至临县雷家碛乡小塔上村,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农历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因“某某”常打骂其父亲,后通过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介绍以4万元的价格将“某某”卖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让“某某”当其长子赵XX的妻子,赵XX与“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5月27日经群众举报,被害人“某某”被临县公安局民警解救,被送至夕阳红敬老院。被告人杨某某得赃款2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得赃款1.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得赃款0.9万元。侦查中,赃款全部被追回并全部上缴财政。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到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基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非法贩卖妇女,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赵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大约六、七年前,被告人杨某某在太原市打工时遇到一名叫“某某”的女子(真实姓名不详,精神不正常),后将其带至临县雷家碛乡小塔上村,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农历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因“某某”常打骂其父亲,后通过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介绍以4万元的价格将“某某”卖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让“某某”当其长子赵XX的妻子,赵XX与“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5月27日经群众举报,被害人“某某”被临县公安局民警解救,被送至夕阳红敬老院。被告人杨某某得赃款2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得赃款1.1元,被告人刘某某得赃款0.9万元。侦查中,赃款全部被追回并全部上缴财政。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到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4月20日向临县公安局碛口派出所举报网上逃犯王某某的行踪,当天王某某即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赵XX证言,证实去年农历九月份的一天,我刚收完秋回到家里,我父亲赵某某和我们村的刘某某来到我家,后边还相跟一个女的,四十岁左右,自说自道,疯疯癫癫,好像脑子不对。我父亲说这是给你找到老婆,花了四万元。之后我就和那女的生活在一起。我问她叫什么名字,她说叫张某某,是河南的,其它什么也不清楚。(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主动到案;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口头传唤到案,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逃跑行为。2、临县公安局安家庄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受害人自称叫某某,精神不正常,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以及对其进行讯问。2014年5月28日将其送至临县夕阳红敬老院。3、没收违法所得清单、扣押决定书、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已上缴。4、前科劣迹查证表,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均无前科劣迹。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去年秋季的一天,我去雷家碛赶集时碰见贺家洼的XX(高某某)他问我是不是有个婆姨要往出走,我说不。然后我们闲聊了一会。之后,我和XX又见了几次,每次他都劝我把某某卖了。过了一段时间,雷家碛赶集时我们再次碰上,他说我婆姨又是打我爹妈,还祸害村里,说给我两万元,让我重找个活法。我就答应了。又过了几天,在雷家碛碰上XX,他让我第二天带上婆姨来找他。第二天我就骑摩托带上我老婆某某到了雷家碛乡靳家里村水保站附近见到XX,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之后我们几个人在旁边的小饭店吃了饭,XX给了我两万元钱,我就离开了。我带着钱在外面闲逛了五、六天回了家,回家后我爸妈问我某某了,我骗他们说跑了,我爸妈出去找了几天没找到。某某是我前6年在太原打工的工地上看见的,她一个人疯疯癫癫在工地跟前转悠,我给她吃东西,工地上的人劝我把她带回去生活,我就带上她回了我们小塔上村生活。她精神不正常,经常打我家里人和村里的人,从院墙上往外扔石头,毁坏村里的农作物,村里的人都见不得她。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曾用名XX。我在雷家碛赶集时常遇到xx,他说起他有个一起生活了五、六年的婆姨疯着了,他有时候出门,他婆姨连饭也吃不上。我听他有给他婆姨找个人家的意思,之后我就问我亲戚刘某某:“有个不打不骂的好主家了不?”他说:“有了”。于是我联系的杨某某和刘某某在雷家碛镇桥附近见得面,当时在场的有买家(我不知道叫甚)、刘某某、我还有杨某某和他婆姨五个人,当时买家要户口了,杨某某说没有户口,你同意了要,不同意了算了,买家说要了,杨某某要4万,买家说行了,但是买家钱不够,就给了杨某某2万,买家说其他人他不认识,剩下的2万之后给了刘某某,后来杨某某跟我说剩下的2万他不要了(意思是分给我和刘某某),过了几天,我问刘某某那家人打不打那婆姨,如果打的话就把钱退给那家人,把婆姨要回来,刘某某说没问题,过的还好了,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刘某某给了我1万1千元。刘某某拿了9千元。是杨某某让我问的卖来,情况就是这样。杨某某的婆姨精神不正常,我就是觉得那婆姨在杨某某家受苦,可怜她了。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2年农历7、8月份的一天,亲戚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没事干,当时正好我在城庄那边有点活,就让他喊上几个人来。干活期间,他说他认识的一个人结婚了个外地的,有个妹妹,想给小姨子找个婆家。2013年农历9月,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忙给那个女的找个婆家。过了两、三天我去地里干活,碰到赵XX的父亲赵某某,我就和他说“老赵,你现在给你儿子赵XX结婚个老婆呀不?是结婚起了不?”他说:“要了么,一直打探着了,没有个合适的。”当天晚上,赵某某来到我家,问我是不是手上有个了。我就和他把高某某说的情况说了一下,他让我联系第二天见面。我就打电话说了一下,约定第二天在雷家碛镇雷家碛村见面。第二天,我骑着摩托带着赵某某到了雷家碛一个加油站旁,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有个男的骑着摩托带着个女的和高某某来了,我们几个人到了附近的一个小饭店里,那个女的有点神志不清,吃了饭出来以后,我问赵某某怎么样,他说不太好。我说,好的可多了,咱们某甲的条件也不好。赵某某想了想,让我问那个人能不能相准赵XX的条件了。我就把赵XX的实际情况和高某某讲了一下,他说行了,不打就行。我就传话给赵某某,赵某某问我要多少彩礼。我问高某某,高某某问了下那个人说得六万元,我说差不多就行了。高某某说再问一下,过了一会,高某某说得四万元。刚开始赵某某嫌多了,后来同意了。赵某某将当天拿的两万元现金递给我,我数了一下,转手又给了高某某。说的剩余的两万元不超五天给他。然后我骑着摩托捎着那个女的和赵某某回了家。过了四天以后,赵某某到了我家又给了我两万,我给高某某打电话说钱到手了,你给我个卡号我给你打进去。高某某说钱我已经垫付,第二天去城里呀,你到城里给我。因为我有笔贷款到期了,就先给了他11000元。赵某某还给了高某某200元辛苦费,过年时给了我一瓶酒、一条烟、200元现金。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我大儿子赵XX脑子不对,傻着了。去年农历八、九月份,在村里桥头碰见我村的刘某某,他说手上有个女的了,要花钱了,问我花不花。我说,钱肯定花了么。过了几天我去找刘某某,问他是不是真的。他说当然是真的。我说咱们今天去看看,刘某某说行了。我就准备了两万元,刘某某骑着摩托出发到了雷家碛,等了大约半个小时,来了三个人,两个男的,一个女的,那个女的话比较乱,疯疯癫癫,外地口音。我请的他们在旁边的小饭馆里吃了饭。从饭店出来后,高个子男子说,得四万元,没有四万元不行。当场我就把两万元给了刘某某,刘某某转手给了骑摩托的那个矮个子男的。剩下的两万元,刘某某保着。然后那个男的对那个女的说,你跟他们去,给你买衣服。然后我们就回家了。过了十天左右,我凑的两万元,将钱给了刘某某。腊月里我主动到刘某某家里送了一瓶酒、一条烟、200元现金。我不知道那两个男的和那个女的是什么关系。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临县公安局对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的立案决定书;王某某的拘留证。2、临县碛口派出所对刘某某的问话笔录;对王某某的问话笔录。3、临县公安局碛口派出所的抓获经过。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表现,经公诉机关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非法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赵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均应依法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且在收买被拐妇女后能善待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已被解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赵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薛探秀审 判 员 渠晓风人民陪审员 李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