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