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德全与邢熙瑞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全,邢熙瑞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刘德全,张家口市宣化区109工地退休职工,住山东省威海乳山市银滩区。被告邢熙瑞,张家口市宣化区109工地退休干部,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席军,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教师,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全诉被告邢熙瑞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