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韩明全与张富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7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明全与被执行人张富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富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明全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富富给付韩明全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依法调解,张富富与韩明全双方和解,张富富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结。本院认为,(2014)庆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明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富富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