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阳某某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被执行人阳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阳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103号行政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阳某某应于深交罚决第Z00067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多家银行、国土、车管所、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103号行政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陈美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