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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冯飞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北二里官塘市场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庞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栋,该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飞勇。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飞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冯飞勇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和租赁合同履行地均在南宁市青秀区,本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222号)第一条“批准你院指定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南宁市、……和南宁市青秀区、西乡塘区、柳州市柳南区内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的规定,本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被告冯飞勇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飞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冯飞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江宛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宾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