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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齐某与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徐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9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孟庆秀,曹雪峰,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8元,减半收取3024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共计5144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俊峰人民陪审员  秦学武人民陪审员  冯长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