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颖婷与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有限公司、董琳、冯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颖婷,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有限公司,董琳,冯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徐颖婷,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序仁。被告:董琳,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冯庆峰,住武汉市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颖婷诉被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有限公司、董琳、冯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颖婷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告与三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大华仁盛铝合金管业有限公司、董琳、冯庆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颖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颖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7元,由原告徐颖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