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民一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淑梅与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一初字第212-3号原告李淑梅,身份证号230122196911140826,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八委八组。被告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泰山路会展新城东奥T村1单元26层10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宇,职务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2)阿民一初字第212-1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告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铂宇剑桥小区的三处房产(2#2单元202室、2#3单元201室、2#3门市);二、查封担保人周荣辉与李淑梅共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通城路125号(北侧房)商品房一处(建筑面积336.63平方米,产权号:哈房权证阿城区字第20090904**号);现原告李淑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铂宇剑桥小区的三处房产(2#2单元202室、2#3单元201室、2#3门市)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周荣辉与李淑梅共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通城路125号(北侧房)商品房一处(建筑面积336.63平方米,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阿城区字第20090904**号)的查封。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闻吉旭审判员 ; 魏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冯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