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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9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损,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亚明,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月,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朋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