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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凤春与杨金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春,杨金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王凤春,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凤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杨金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春诉被告杨金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春撤回对被告杨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王凤春负担。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