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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梅与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梅,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722号申请执行人孟梅,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芳园东里5号地上第1-3层局部、地下1层局部。法定代表人曾群海。申请执行人孟梅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6281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孟梅租金三万八千八百一十七元一角二分。二、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孟梅押金六千元。三、驳回孟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元,公告费560元,由孟梅负担677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36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权利人孟梅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章程备案、注销、股权出质登记业务。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瑞德天兰天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孟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17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