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申请执行贾北海、李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负责人钟勇,行长。被执行人贾北海。被执行人李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申请执行贾北海、李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贾北海、李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贾北海、李垭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59号1栋2单元2层20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