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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庆华与被执行人杨佳庆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华,杨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佳庆,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佳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杨佳庆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庆华履行赔偿款95451.44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4元、申请执行费1331.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佳庆在安岳县岳阳镇外南街帝都高层公寓住宅楼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杨佳庆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外南街帝都高层公寓住宅楼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杨佳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佳庆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