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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与杨晓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杨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牛勇。委托代理人辛建存。被申请人杨晓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杨晓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