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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敏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敏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俏璐人民陪审员  王岳友人民陪审员  徐守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