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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彩珠与被执行人邱洪金、张兆萍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珠,邱洪金,张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赵彩珠,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邱洪金,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兆萍,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洪金、张兆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957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