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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恢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严荣美与毕度、陈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荣美,毕度,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恢字第00008-2号申请人严荣美,女,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毕度,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陈建平,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歙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未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度在黄山市宝丽君橱柜卫浴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  念  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