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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宗强与陈宗凯、田海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强,陈宗凯,田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761-1号原告周宗强。被告陈宗凯。被告田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强与被告陈宗凯、田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宗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陈宗凯在巴东金子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股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被告陈宗凯欠原告周宗强借款本息有欠条在案佐证,被告陈宗凯在巴东金子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53万元投资(占4.84﹪股份)。本院认为,原告周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宗凯在巴东金子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11﹪股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清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