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阮松池与李辉、砀山县鑫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松池,李辉,砀山县鑫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阮松池,男,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被告:李辉(又名李德亮),男,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砀山县鑫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官庄镇原官庄粮站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中路***号。负责人:尹瑞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耀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松池诉被告李辉、砀山县鑫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