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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郊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与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郊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法定代表人陈冬至,董事长。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负责人赵兰芬,经理。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郊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铁福审 判 员  任福庆代理审判员  丁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