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小琳、袁楚云申请执行陈忠孝、袁明桂、张汉兵、杨洪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琳,袁楚云,陈忠孝,袁明桂,周小琳、袁楚云、陈忠孝、袁明桂,张汉兵,杨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理执字第164号申请人周小琳,女,彝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医生。申请人袁楚云,女,彝族,2004年8月21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周小琳,系袁楚云的母亲。申请人陈忠孝,男,汉族,1947年7月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职工。申请人袁明桂,女,汉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汉兵,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杨洪梅,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周小琳、袁楚云、陈忠孝、袁明桂于2015年1月5日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凉中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63409.82元。2015年1月12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汉兵之父张贵全代张汉兵、杨洪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张贵全代张汉兵、杨洪梅共赔偿申请人周小琳、袁楚云、陈忠孝、袁明桂3800**.00元,在2015年4月16日赔偿50000.00元,2015年4月24日赔偿130000.00元,从2016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前赔偿50000.00元,赔偿至2019年12月31日止,剩余部份183409.8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杨洪春、李正芸夫妻二人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齐胜执行员 沈富勇执行员 师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