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X1与王X2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1,王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633号申请执行人王X1,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X2,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人王X1与王X2的(2010)通民初字第135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2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13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姜凤龙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