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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艺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艺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88号原告:宁波市艺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899号(和邦大厦C座2001室)。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龙兴村。法定代表人:陈启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艺航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芯劢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艺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