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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培尼西林医药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江西培尼西林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42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80220870-0。法定代表人林钟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宙,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培尼西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湖工业园区B2-7号,组织机构代码78725200-8。法定代表人汪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培尼西林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5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53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小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冯新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震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