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常荣与樊慧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荣,樊慧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李常荣,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樊慧生,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常荣与被告樊慧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常荣负担。审判员 安 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