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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长兴正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正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长兴正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午山岗村。法定代表人查永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峻峰,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流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原告长兴正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兴正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阳江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青4号风管等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地点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港口工业园。原告已完成该合同工程,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被告尚欠工程款511722.4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1172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8884.88元。经查,2013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阳江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风管复合内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承包范围为阳江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广青4号风管(含已施工的抓钉拆除)、世情2号风管耐火耐磨保温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在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港口工业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订立地点为青岛。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工程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兴正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6元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长兴正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