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周某甲,****年*月*日出生。被告周某乙,**岁。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住青岛市**区**路*号,该地址无人接收民事诉状副本,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情况,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明材料,属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