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建利与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利,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吴建利,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贤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利与被告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建利申请撤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建利撤回对被告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