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妙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妙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6号罪犯马妙婷,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碚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妙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5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马妙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妙婷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妙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妙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