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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沈菊梅、张伟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沈菊梅,张伟超,马秋杰,王鑫,范正祥,XX菊,梁文仲,张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被执行人沈菊梅,农民。被执行人张伟超(系沈菊梅之夫),农民。被执行人马秋杰,市民。被执行人王鑫(系马秋杰之妻),农民。被执行人范正祥,农民。被执行人XX菊(系范正祥之妻),农民。被执行人梁文仲,市民。被执行人张长江,市民。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沈菊梅、张伟超、马秋杰、王鑫、范正祥、XX菊、梁文仲、张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商初初字第003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沈菊梅、张伟超、马秋杰、王鑫、范正祥、XX菊、梁文仲、张长江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5565.70元及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庆春执行员  吴一飞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