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锋亮与被执行人左普亮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左锋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左普亮,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左锋亮与被执行人左普亮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宁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普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左普亮给付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款12316.93元及诉讼费9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左普亮外出,其妻常岁彦替代与左锋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了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宁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左锋亮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11元已由被执行人左普亮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8)宁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