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金,总经理。被申请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董事长。申请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Ο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共计56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由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昌德金物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厍运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