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田园杰民事诉讼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田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法执字第179号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园杰,男,1991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园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园杰名下的存款1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段新庄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