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勋喜、冯兴军、冯大峰、冯保立、冯保国、刘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勋喜,冯兴军,冯大峰,冯保立,冯保国,刘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39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任该联社昌邑信用社主任。被告冯勋喜,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兴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大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保立,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保国,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春玲,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勋喜、冯兴军、冯大峰、冯保立、冯保国、刘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与被告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宋成义人民陪审员 谢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