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师X诉被告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X,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襄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师X,女,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襄汾县南贾镇古县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曹小龙,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XX,男,汉族,1980年4月22日生,襄汾县南贾镇古县村村民。原告师X诉被告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小龙、被告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12月9日举办婚礼,2003年2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被告系入赘我家,2003年11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师泽亮,现在上学,一直随我父母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殴打我,2014年正月开始,我们分居至今。被告不晓事理,我无法与其再继续共同生活。目前已无任何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师泽亮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师XX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1、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爱,日子过的富裕,给家里盖了新房。2013年12月8日,因腰部被诊断为劳累过度腰部腰椎骨头裂缝,不能再干重体力劳动。再加上,婚后十几年当中,孩子慢慢长大,到了上学年龄,因孩子上学之事,与家中老人有了些矛盾,建房中因经济有时不到位,老人们有怨言,时常找事发生争吵,为此,我得了这病更是雪上加霜。师X的父母更加不满,常常寻事,使我们夫妻也不和气了。尽管如此,家中事物我还是尽心尽力的去做,房子装修中,资金缺,我向亲朋四处借,使建房工程最后完工;2、我们在北京打工做生意期间,孩子师泽亮由师X父母照看,孩子大了也上学了,可是师X父母不让孩子安心读书,而是让孩子去放羊。成绩不好我管教,她父母竟不依不饶的阻拦,更是吵闹不休,教孩子不要叫我爸爸了,这样的事情还有天理吗?眼中还把我看成家里的人吗?3、建房完工后,因经济之事也产生了争议,对建房所欠债务师X和她父母声称谁借的债谁去还,没想到我一心一意拿出全部心血为了这个家,为了两人能够幸福生活,她们还能说出如此没有良心的话来;4、上述之事,我面对法庭、法律说出了全部实情,望法庭调查,为我主持公道,使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师X她现在起诉离婚是视我在她家无用了,房子建好了,孩子也有了,再看我不能干重体力活了,丧尽良心要把我赶出她家,难道这就是她们的做人之本吗?良心何在,天理何在?难道我在师X家的这十几年里,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更名换姓,为她父母做儿子,为她做丈夫,再为人父,付出了我美好的青春,就她一纸诉状就要同我离婚,不念夫妻情、父子情了吗?综上,由于诸多事由的发生,建房的债务之事,我更是被逼无奈,债务缠身,最后把一辆爱车也抵押还给了债主,还有多少欠债,没有能力去还,这叫我以后如何生活,投奔何处,我诚心要求法庭,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让师X给我一个合理解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农历12月9日举办婚礼,2003年2月20日补办理婚姻登记。被告系入赘到原告家。2003年11月24日生儿子师泽亮。本案审理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和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婚后育有一子,期间又补办了结婚证,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夫妻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从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仍有和好之可能。庭审中,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师X与被告师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师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喜霞人民陪审员 郭元庆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