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邗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某、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俞明亮,江苏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个体。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叶鹏,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邗检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偰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俞明亮、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叶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明知无相关烟草专卖许可,仍至江苏省高邮市、扬州市邗江区、江都区等地,多次向李某、被告人徐某等人销售各类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680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暂住地查获“冬虫夏草”香烟1.9条,“软中华”香烟11.5条,“硬中华”香烟17.4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3条,“大重九”香烟3条,共计价值约人民币8725元。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0月从被告人黄某处购得卷烟后,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明知无相关烟草专卖许可,分2次向被害人张某销售软中华香烟104条、硬中华香烟34条、黄金叶香烟34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98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徐某销售的卷烟,并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全部赃款。案发后,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信息、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通知书、交易记录、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郑某、李某、于某、赵某、姚某、蒋某、袁某、刘某、金某的证言笔录,未到庭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黄某、徐某的供述,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本院认为,这一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二名被告人的劣质香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善珉审 判 员  赵惠琴人民陪审员  施一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