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顺芳与被执行人杨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顺芳,杨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何顺芳。被执行人杨帅军。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帅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帅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帅军名下登记有川QF**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帅军名下的川QF**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