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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孙德建、刘玉美等与薛美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建,刘玉美,刘金华,孙某,薛美苏,任敏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731号原告孙德建,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刘玉美,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刘金华,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刘金华,系原告之母。被告薛美苏,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任敏光,男,47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建、刘玉美、刘金华、孙某与被告薛美苏、任敏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儿子任国栋名下的涉案户房屋一套,现四原告提供以第三人崔志坚、孙冬梅所有的涉案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自愿以第三人崔志坚、孙冬梅所有的涉案房屋一套作为担保,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儿子任国栋名下的涉案房屋一套。二、查封第三人崔志坚、孙冬梅所有的涉案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邴雷兴代理审判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