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张某甲,农村居民。被告张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纪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妮 来自